青才网: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日期:2022-10-15 浏览

1、停工放假一般存在于哪些情形其性质如何?

       停工停产放假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种特殊状态,包括用人单位全部或部分部门的生产计划暂时中断、因生产任务的季节性中断,从而主动要求员工放假待岗,或是因遭遇疫情、市场经济政策等特殊情况下的用人单位的被迫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期间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只是因为暂时没有工作任务安排,需要劳动者暂时休息等待重新上岗。

2、停工放假能否降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绝大多数情况并非由劳动者造成,但由于用人单位此时面临生产停滞状态,劳动者亦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若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将对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负担。

      同时,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若用人单位不给付工资待遇,将无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存需求。为解决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给付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符合“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发放工资,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实践中工资一般按月计发,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但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与地方劳动法规的效力相同,因此地方劳动法规作出不一致的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执行地方的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停工停产首月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分两种情形: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比如员工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时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由于《工资支付条例》并未明确工资发放标准,而各省级行政区均有针对该问题制定地方法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以江苏地区为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上述第31条规定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指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中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及为劳动者代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