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青才网: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要求赔偿!
日期:2020-06-08 浏览

为了一纸离职证明,小李与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令他懊恼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的单位已经给他下了后通牒

原来,小李在原单位任职三年多时间,在今年2月初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其辞职,并将工资全部发放。

今年4月中旬,小李找到了另一份工作,现在的公司要求小李递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小李找到原单位后,该单位却拒绝给其开具此证明。

眼看着新的工作就要泡汤,小李想问,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连云港青才网特地去询问了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应该先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单位有义务为小李办理离职手续。

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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